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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敏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22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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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22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敏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敏蓉;陈彦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2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炎帝中路。法定代表人:陶利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敏蓉,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被执行人:陈彦军,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申请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敏蓉、陈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吴敏蓉、陈彦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3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敏蓉、陈彦军通过法院短信平台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立案执行以后,2021年3月11日、2021年9月22日我们通过法院总对总查询系统,发起两次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敏蓉、陈彦军名下银行存款、工商、保险、公积金、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21年3月26日向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吴敏蓉、陈彦军的盈利、分红险信息;2021年3月26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吴敏蓉、陈彦军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2021年3月26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吴敏蓉、陈彦军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及收益性保险、无证券及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吴敏蓉、陈彦军名下有房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启动了网络司法拍卖,于2021年5月24日进行了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无人竞拍流拍,于2021年6月17日进行了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无人竞拍流拍,于2021年7月17日进行了网络司法变卖未成交,本院已经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询问是否同意以物抵债,申请明确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等到拍卖标的行情合适的时候再向本院申请司法拍卖,2021年9月22日约谈申请人告知其执行情况,并让其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1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吴敏蓉、陈彦军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46993元,暂执行到位358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贺杨**审 判 员 胡 勇审 判 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建升书 记 员 彭小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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