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开发区薇芙尔美容美体养生店、冯瑞雪肖像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民终8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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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8687号案件名称
高新开发区薇芙尔美容美体养生店、冯瑞雪肖像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高新开发区薇芙尔美容美体养生店;冯瑞雪案件缘由
肖像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1民终86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新开发区薇芙尔美容美体养生店,住所地济南市。经营者:王程,女,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历下区经十路15066号一号楼2单元170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瑞雪,女,199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高新开发区薇芙尔美容美体养生店(以下简称薇芙尔美容店)因与被上诉人冯瑞雪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薇芙尔美容店上诉请求:1.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2.判令冯瑞雪对薇芙尔美容店及其员工造成时间成本和正常生活的影响道歉;3.一、二审费用由冯瑞雪承担。事实和理由:1.对方提供的证据存在异议,请求证据证实性鉴定,照片无法证明是冯瑞雪本人。2.对方所提供的证据均与王程本人无关。3.对方无法提供在薇芙尔美容店本人消费的凭证,拿别人消费凭证作为证据,是属捏造。冯瑞雪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2020年9月25日冯瑞雪与朋友前往薇芙尔美容店处消费,项目“瑞士Bulb离子等炮击”(脸部护理)。2020年10月9日,薇芙尔美容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美团网店铺、大众点评网店铺“小分子细胞凝水动力”团购产品详情页面使用了冯瑞雪的侧脸照片进行展示、比对等商业广告宣传,并达成订单,产生销售额。针对上述事实一审中双方均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质证,并不存在薇芙尔美容店在上诉理由中所称的“相关证据为被上诉人伪造”的情形。综上,冯瑞雪依法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薇芙尔美容店作为一家经营性质的美容机构,未经冯瑞雪的同意,使用了涉案照片并在美团网、大众点评网两个平台的店铺中进行展示、比对等商业推广,旨在借助涉案照片,对薇芙尔美容店的商品(美容项目)进行宣传和推广,最终达成销售。事实上截止2021年1月24日在冯瑞雪要求撤下相关照片是,薇芙尔美容店共销售了44单团购产品(美容项目)。薇芙尔美容店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冯瑞雪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冯瑞雪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冯瑞雪认为一审法院公平公正的对本起纠纷进行了判决,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薇芙尔美容店的全部上诉请求。冯瑞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薇芙尔美容店立即停止侵权;2.请求判令薇芙尔美容店在其经营的美团网、大众点评网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道歉声明应明确表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向冯瑞雪表示诚恳道歉,承诺以后不会再做出该等行为或发生类似情形,并希望得到冯瑞雪的原谅”等内容;3.请求判令薇芙尔美容店赔偿冯瑞雪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2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冯瑞雪自愿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自愿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薇芙尔美容店以书面道歉信形式向其道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25日,冯瑞雪及其朋友前往薇芙尔美容店消费,消费项目为“瑞士Bulb离子灯泡肌”(脸部护理)。2020年10月9日,薇芙尔美容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美团网店铺、大众点评网店铺“小分子细胞凝水动力”团购产品团购详情页面使用冯瑞雪侧脸照片进行商业广告宣传。2021年1月24日薇芙尔美容店撤下相关照片。在使用涉案照片期间,薇芙尔美容店通过美团及大众点评平台共销售“小分子细胞凝水动力”团购产品44单(薇芙尔美容店在录音中自认销售44单,在答辩状中自认验券35单),团购产品销售页面显示,购买1次328元,购买3次,285元/次。芙尔美容店自认在使用涉案照片期间的销售额为10,083元。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表现形式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雕像、剧照、商业代言肖像广告等。本案中,根据冯瑞雪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未经其同意,薇芙尔美容店在团购平台上使用了其肖像。薇芙尔美容店使用冯瑞雪的肖像,意在借助冯瑞雪肖像对商品进行宣传,结合薇芙尔美容店的经营性质,应认定薇芙尔美容店的行为属于商业经营活动,具有营利目的,构成侵犯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薇芙尔美容店已主动停止了侵权行为,并且冯瑞雪亦撤回要求薇芙尔美容店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薇芙尔美容店在明知无授权的情况下故意使用冯瑞雪肖像并为此获利,侵犯了冯瑞雪的肖像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冯瑞雪同意薇芙尔美容店以书面道歉信形式向其道歉,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予以支持。薇芙尔美容店侵犯了冯瑞雪的肖像权,依法应赔偿冯瑞雪经济损失。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在本案中,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冯瑞雪受到的损害、薇芙尔美容店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团购产品的销售量等因素,酌定薇芙尔美容店赔偿冯瑞雪经济损失4000元。关于冯瑞雪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精神损害未达到严重程度,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薇芙尔美容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道歉信形式向冯瑞雪道歉;二、薇芙尔美容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冯瑞雪经济损失4000元;三、驳回冯瑞雪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事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适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薇芙尔美容店一审中认可系因合作单位工作失误,将冯瑞雪侧面照片上传用于宣传,一审法院认定其侵犯了冯瑞雪肖像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薇芙尔美容店在二审中又主张照片无法证明是冯瑞雪本人、消费凭证捏造,与一审陈述相矛盾,且未提供反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薇芙尔美容店主张冯瑞雪应对其员工时间成本和正常生活的影响道歉,其未在一审中明确提出该请求,在二审中提出,属于二审中提出反诉,本院调解不成,其应另行起诉。综上所述,薇芙尔美容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高新开发区薇芙尔美容美体养生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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