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路支行、郅杰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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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566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路支行、郅杰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路支行;郅杰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566号原告:郅杰,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路支行。负责人:司长凯,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红娟,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原告郅杰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路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原告郅杰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郅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郅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郅杰负担。 审 判 员 高 琪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婉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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