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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丽、李群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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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842号
  • 案件名称

    鞠丽、李群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鞠丽;李群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842号申请执行人:鞠丽,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李群武,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执行鞠丽与李群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了(2016)吉0283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李群武偿还原告鞠丽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该笔借款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给付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吉0283执842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日,对被执行人进行密钥检索;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查控,并依法冻结了李群武名下工资、企业年金、公积金,除上述财产可供执行外,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土地、工商登记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此案属于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83执84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秀文审判员  赵海涛审判员  任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千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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