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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天兴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91民初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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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91民初1727号
  • 案件名称

    锦州天兴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锦州天兴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超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91民初1727号原告:锦州天兴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脉海景花园小区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696182120U。法定代表人:范彦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霞,女,197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榴花北里113-14号,身份证号码:239005197803280048,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超,男,197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脉海景花园小区21号楼9号,身份证号码:210703197307178212。原告锦州天兴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天兴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天兴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雪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孙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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