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永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唐志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3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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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3012号案件名称
怀化永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唐志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怀化永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唐志强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3012号申请执行人怀化永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城南国际汽车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P8C003N。被执行人唐志强,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执行怀化永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唐志强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湘1202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唐蔓羚所有位于怀化市侧(润兰大厦)906室。申请执行人钟莉受偿182250元(垫付申请执行费2634元)。经查,被执行人瞿鹏程、唐蔓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5万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18225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振华审判员 沈玉权审判员 汤长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瞿剑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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