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景群、张巧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2执2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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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2执2507号案件名称
张景群、张巧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蒙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景群;张巧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2执2507号申请执行人:张景群,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张巧云,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622民初26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05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景群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巧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张景群与被执行人张巧云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2执25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炜审判员 丁 梅审判员 刘孟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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