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武魁与魏晓波、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1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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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1561号案件名称
赵武魁与魏晓波、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晓波;赵武魁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3民初1561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峰,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男,汉族。被告: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香枰,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玲,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魏某某、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计86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雒 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 盼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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