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平黎、广州铭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60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6059号案件名称
陈平黎、广州铭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平黎;广州铭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6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平黎,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裕文,广东国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铭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大观园路X号A1栋。法定代表人:黄志彬,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萍,广东瑞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平黎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铭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雅光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3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平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裕文、被上诉人铭雅光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铭雅光学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判令铭雅光学公司无须支付陈平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4436.62元;2.判令陈平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判决如下:确认广州铭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平黎自2019年7月31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平黎负担。判后,陈平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2.铭雅光学公司一次性支付陈平黎2019年9月11日至2020年3月15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4436.62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铭雅光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31日,陈平黎入职铭雅光学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岗位为行政经理/总经理助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铭雅光学公司也未给陈平黎购买社保。陈平黎月平均工资13500元左右。2020年3月15日,陈平黎因铭雅光学公司未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也没有为其购买社保,与铭雅光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21年1月25日,一审法院就铭雅光学公司与陈平黎劳动争议进行立案,2021年5月17日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不予支持陈平黎要求铭雅光学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陈平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显失公平。一、一审法院认定陈平黎的工作职责包括人事行政事务的规范化(招聘、试用、转正、社保、劳动合同等),对于签订合同一事存在过错,该认定存在明显错误。陈平黎是铭雅光学公司的行政经理/总经理助理,根本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也没有提醒铭雅光学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陈平黎为行政经理,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证明书印证。铭雅光学公司所说的招聘、试用、转正、社保、劳动合同等工作并非行政经理的职务范围,即便是偶有涉及,那也只是协助总经理。只有铭雅光学公司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陈平黎最多仅有建议权,铭雅光学公司也不会采纳陈平黎的意见。陈平黎提供的录音表明了陈平黎已经向铭雅光学公司提及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但是铭雅光学公司表示与其他人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认为这是行业习惯。一审法院认定陈平黎明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不督促铭雅光学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认为陈平黎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具有过错,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支撑。督促铭雅光学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在一个行政经理的职务范围内。陈平黎不仅没有义务去督促,也没有能力去督促铭雅光学公司与自己签订合同,铭雅光学公司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最后决定权。二、一审法院在铭雅光学公司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能完全确认的情况下,将铭雅光学公司未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直接归因于陈平黎未尽提醒义务,作出了明显不合理的判决,应当予以改判。铭雅光学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2020年工作计划》《全年管理提升方案及计划》与待证事实之间不具有关联性,根本证明不了陈平黎有义务提醒铭雅光学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证据的合法性也存在质疑。与铭雅光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是陈平黎的义务,是作为劳动者的权利。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铭雅光学公司应当与陈平黎签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显失公正,严重损害陈平黎的合法利益,恳请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维护陈平黎的合法权益。铭雅光学公司辩称,1.陈平黎是铭雅光学公司的行政人事部经理兼总经理助理,其工作职责包括人事行政事务的规范化,其对铭雅光学公司的用工行为有规范管理的责任。2.陈平黎主观上存在恶意,想通过合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请求依法维持原判,驳回陈平黎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另查明,陈平黎于2019年9月25日通过微信向黄志彬发出的《全面管理提升方案总结及计划》包括四部分内容:一、已落实的改善方案—领料部、射出部、强化部、镀膜部、质检部;二、阶段小结;三、存在的问题及需协助事项;四、后续提升方案—生产管理、行政人事管理,其中“后续提升方案—行政人事管理”中第⑥项内容包括“完善员工入职手续(包括《应聘登记表》《转正申请表》《劳动合同》等)”;2019年12月14日发出的《2020年工作计划》第七点内容为“人事行政事务的规范化(招聘、试用、转正、社保、劳动合同等)”。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铭雅光学公司是否应当向陈平黎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本案中,陈平黎主张铭雅光学公司未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应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铭雅光学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陈平黎在铭雅光学公司任职行政人事经理兼总经理助理,其工作职责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由陈平黎制作的《全面管理提升方案总结及计划》《2020年工作计划》以及2020年3月5日陈平黎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彬的谈话记录予以证明。陈平黎已确认上述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予以采信。陈平黎主张其职务为行政经理/总经理助理,但根据其发送给黄志彬的《全面管理提升方案总结及计划》《2020年工作计划》的内容,可见陈平黎的工作职责包括对完善员工入职手续以及人事行政事务的规范化的管理。故陈平黎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且其职责范围包括对劳动合同签订等人事的管理,其对于单位不规范用工行为亦负有提醒、督促和管理职责。现无证据证明陈平黎曾督促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告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且根据2020年3月5日陈平黎与黄志彬的谈话记录,也无法证明陈平黎自2019年7月31日入职铭雅光学公司至其提出离职前曾要求铭雅光学公司与其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但被拒绝。故一审认定陈平黎明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不督促铭雅光学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陈平黎自身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具有过错,并对陈平黎要求铭雅光学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抗辩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但是一审没有判决铭雅光学公司无需向陈平黎支付2019年9月11日至2020年3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4436.62元的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陈平黎上诉主张铭雅光学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3537号民事判决;二、广州铭雅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陈平黎支付2019年9月11日至2020年3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4436.62元。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陈平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梁小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曦罗敏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