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世珍、陈建勋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终1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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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终1351号案件名称
贾世珍、陈建勋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贾世珍;陈建勋;齐淑贤;陈光跃;陈丽莉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终1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世珍,女,193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丹东市振兴区,2021年4月15日病故。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鑫(上诉人孙子),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勋,男,195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淑贤,女,195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光跃,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莉,女,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刚,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上诉人贾世珍因与被上诉人陈建勋、齐淑贤、陈光跃、陈丽莉、陈建刚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3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贾世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鑫提供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实上诉人贾世珍于2021年4月15日因病去世,故本案发回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重审,追加上诉人贾世珍的继承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3民初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贾世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春霞审 判 员 沈维刚审 判 员 张惠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蕾书 记 员 王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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