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彦琴、张万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2执1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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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执1845号案件名称
帅彦琴、张万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帅彦琴;张万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2执1845号申请人:帅彦琴,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人。被执行人:张万洲,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帅彦琴与被执行人张万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款10000元,下剩的案件款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还款协议,进行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022执18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宏审判员 翟玉升审判员 张真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单雪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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