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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荣秋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黔0281刑初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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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刑初527号
  • 案件名称

    胡荣秋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胡荣秋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281刑初52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荣秋,曾用名胡荣芬,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盘州市。2021年1月12日因本案被XX市XX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2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荣秋犯危险驾驶罪,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贵州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克云、张楚津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胡荣秋酒后驾驶贵B×××××号小型普通客车盘州市盘关镇沿柳平居委会便道从断江村往新园小区方向行驶,21时54分,行驶至佳佳超市桥头处时,被XX派出所XX中队执勤巡逻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为243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胡荣秋带至医院提取了其血样。2020年12月28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胡荣秋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18.8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荣秋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胡荣秋的供述,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胡荣秋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荣秋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荣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胡荣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给予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荣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支兰芬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孙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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