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忠、刘蒙召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0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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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007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永忠、刘蒙召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永忠;刘蒙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0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永忠,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刘蒙召,男,198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赵永忠与刘蒙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281民初4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刘蒙召名下辽B×××**牌照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刘蒙召名下辽B×××**牌照车辆,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 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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