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1、韦志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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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431号案件名称
韦某1、韦志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韦某1;韦志磨;韦志典;韦按响;韦小帽;韦美焦;韦国义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韦某1,男,2004年2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法定代理人:韦某2(系韦某1之父),男,1961年5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韦志磨,男,2002年4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韦志典,男,2003年3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韦按响,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韦小帽,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韦美焦,女,1981年1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韦国义,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韦某1申请执行韦志磨、韦志典、韦按响、韦小帽、韦美焦、韦国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桂0206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12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志磨、韦志典、韦按响、韦小帽、韦美焦、韦国义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2.1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作鼎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蒋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何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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