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振东、辽宁鸿运八道壕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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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执462号案件名称
韩振东、辽宁鸿运八道壕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韩振东;辽宁鸿运八道壕煤矿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462号申请执行人:韩振东,男,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黑山县。被执行人:辽宁鸿运八道壕煤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黑山县八道壕镇。法定代表人:费英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振东与被执行人辽宁鸿运八道壕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当事人向上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此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726执4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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