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治江、张晚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通知书(2021)鄂07民申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鄂07民申22号案件名称
张治江、张晚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治江;张晚星;鄂州市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夏云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再 审 通 知 书(2021)鄂07民申22号夏云华:你因与张治江、张晚星、鄂州市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鄂州中民三终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和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申诉请求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你申诉的主要理由是:1.一审判决采用的证据是虚假、违法的,一审法院认定的2011年1月23日17万元、2012年1月20日7万元,2013年3月9日10万元共34万元的银行流水账是伪造的;2.二审判决将高利贷利息45万余元判成本金,无证据和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关于一审判决所采用证据的问题。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你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改判,故本案二审判决为生效判决。你申诉称银行流水系伪造,但本院二审经核实银行流水系由银行出具,且账目真实,故你以一审判决采用的证据是虚假、违法的向本院申诉请求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二、本院二审判决你与张晚星支付张治江借款本金458468.44元。该金额系根据实际借款金额、还款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和先息后本的方式分段计算而来,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故你称该金额为高利贷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你已就本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你又向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亦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经本院审查,你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院决定不对本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崔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1819号 下一篇 韩振东、辽宁鸿运八道壕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