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屯市富鸿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潘建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兵1002执13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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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1002执138号之二案件名称
北屯市富鸿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潘建国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北屯市富鸿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潘建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1002执1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北屯市富鸿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16978163917,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复兴路199号神州物流港8号楼25号铺。法定代表人:王长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潘建国,男,汉族,1976年6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吉木乃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屯市富鸿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潘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3日依法以452543.20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潘建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乃县支行6228××××0614账户。同年9月7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第(四)项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潘建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木乃县支行6228××××0614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勇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谭黎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任俊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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