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连云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7执5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执565号案件名称
河南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连云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河南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连云;刘帅;郭新得;河南申联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7执56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明路东、郑汴路北绿都广场办公楼2单元24层2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7259427K。法定代表人:杨连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连云,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刘帅,女,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郭新得,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河南申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328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5216W2P。法定代表人:陈长田,该公司总经理。河南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连云、刘帅、郭新得、河南申联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7民初4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142006元。案件办理情况是:一、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1、2021年3-9月,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七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股权(工商登记)、保险、证券、不动产,查询结果是:(1)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余额太少;(2)查询到被执行人张连云名下登记有江淮牌(车牌号:豫Q×××××)车辆,被执行人郭新得名下登记有江淮牌(车牌号:豫Q×××××)车辆,被执行人河南申联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宇畅牌(车牌号:豫Q×××××)挂车、解放牌(车牌号:豫Q×××××)大型汽车;(3)其余没有查到财产信息。2、2021年9月10日,本院分别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住房公积金机构查询:没有查到张连云、刘帅、郭新得、河南申联物流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二、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执行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和执行不能风险,责令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三、本院向被执行人张连云、刘帅、郭新得、河南申联物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张连云、刘帅、郭新得、河南申联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四、对查到的财产采取措施。(1)2021年7月13日,查封了河南申联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登记宇畅牌(车牌号:豫Q×××××)挂车、解放牌(豫Q×××××)大型汽车(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控制);经查询,被执行人张连云名下江淮牌汽车及被执行人郭新得名下江淮牌汽车均已过户他人。(2)2021年3月16日、8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郭新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两个银行账户;2021年3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刘帅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三个银行账户;2021年3月16日、5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张连云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五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提出申请)。五、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告知:(1)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2)已实施的执行措施及执行结果;(3)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的资金太少,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未能提供。本案未实现债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727民初46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赵海岗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叶海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叶 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玲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2执7328号 下一篇 刘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轮台县顺星珑石化产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01民终43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