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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辉与陈继伟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3执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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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执1446号
  • 案件名称

    李辉与陈继伟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辉;陈继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3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陈继伟,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申请执行人李辉与被执行人陈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常鼎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03执1446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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