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辉与陈继伟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3执1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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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执1446号案件名称
李辉与陈继伟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辉;陈继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3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陈继伟,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申请执行人李辉与被执行人陈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常鼎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5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03执1446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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