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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毅与陈佳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2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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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2668号
  • 案件名称

    赵毅与陈佳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赵毅;陈佳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2668号申请执行人:赵毅,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陈佳君,男,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申请执行人赵毅与被执行人陈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初26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共计人民币75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上海佳麟实业有限公司100万元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证券代码为XXXXXX的联环药业的400股股票,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法院处置。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除执行费9900元后,剩余6950.97元依法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怡明审判员  吉 立审判员  毛 成书记员  周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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