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斐格利亚服装店、王玉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22民初2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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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2民初2430号案件名称
桓仁斐格利亚服装店、王玉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桓仁斐格利亚服装店;王玉芹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22民初2430号原告:桓仁斐格利亚服装店,经营场所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新市街03组2幢0单元11号。经营者:芦宏泽,系该服装店负责人。被告:王玉芹,女,住桓仁满族自治县。原告桓仁斐格利亚服装店诉被告王玉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桓仁斐格利亚服装店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桓仁斐格利亚服装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桓仁斐格利亚服装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桓仁斐格利亚服装店预交),由原告桓仁斐格利亚服装店负担。审判员 姜帆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苗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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