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怀玺、临沭县青云镇官庄社区卢官庄村民小组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1720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1720号之三案件名称
王怀玺、临沭县青云镇官庄社区卢官庄村民小组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怀玺;临沭县青云镇官庄社区卢官庄村民小组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17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怀玺。被执行人:临沭县青云镇官庄社区卢官庄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怀玺与被执行人临沭县青云镇官庄社区卢官庄村民小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怀玺于2021年09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执申请书,请求法院撤回该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329执1720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宇审判员 袁卫东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民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