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石狮市牧亦扬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阳市显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809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8093号
  • 案件名称

    石狮市牧亦扬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阳市显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石狮市牧亦扬服饰有限公司;东阳市显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093号原告:石狮市牧亦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钦雄,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自然,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被告:东阳市显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法定代表人:杜飞强。原告石狮市牧亦扬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阳市显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石狮市牧亦扬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狮市牧亦扬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莉莎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