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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飞娜、岳雨泽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0)陕1022执恢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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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陕1022执恢31号
  • 案件名称

    吴飞娜、岳雨泽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吴飞娜;岳雨泽;岳建龙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1022执恢31号吴飞娜、岳雨泽、岳建龙:申请执行人吴飞娜、岳雨泽与被执行人岳建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102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岳建龙支付岳雨泽抚养费480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岳建龙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岳建龙已主动缴纳标的款48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4.2元。该标的款已实际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本次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2执恢3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2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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