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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勇、王永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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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807号
  • 案件名称

    张胜勇、王永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胜勇;王永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3807号原告:张胜勇,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王永林,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张胜勇与被告王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胜勇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胜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张胜勇负担。审判员  袁晋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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