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胜勇、王永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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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807号案件名称
张胜勇、王永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胜勇;王永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3807号原告:张胜勇,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王永林,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张胜勇与被告王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胜勇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胜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张胜勇负担。审判员 袁晋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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