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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罗红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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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702号
  • 案件名称

    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罗红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罗红专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702号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西侧(华泰阳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73317208K。法定代表人:张丽娜,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罗红专,男,汉族,1979年12月21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红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国艳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荣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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