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罗红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8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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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702号案件名称
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罗红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罗红专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8702号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西侧(华泰阳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73317208K。法定代表人:张丽娜,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罗红专,男,汉族,1979年12月21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红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国艳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超然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胡荣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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