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道安、陈本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3执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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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执358号案件名称
范道安、陈本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范道安;陈本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3执358号申请执行人:范道安,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被执行人:陈本贵,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道安与被执行人陈本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陈本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范道安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23执3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业文审判员 李世支审判员 彭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东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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