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小兵、张小春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882执1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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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2执1715号案件名称
沈小兵、张小春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沈小兵;张小春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21)豫0882执1715号张小春:你与申请执行人沈小兵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882民特10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小兵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人支付450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沁阳支行账户名称:沁阳市人民法院账号:3111110043150003367特此通知。(备注:被执行人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的,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写明本执行通知书右上角的案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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