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2021)辽09执监2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执监27号
  • 案件名称

    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执监2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治华,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大唐国际阜新煤制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阜新仲裁委员会【2020】阜仲字第48号调解书由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执行。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将本案有关卷宗材料移送至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石虎审判员  卜祥丽审判员  邱际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