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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继洲、耿鑫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970号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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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970号之三十
  • 案件名称

    徐继洲、耿鑫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本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徐继洲;耿鑫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4执970号之三十申请执行人:徐继洲,男,195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被执行人:耿鑫,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徐继洲与耿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辽0504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公告费人民币6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耿鑫名下的存款、车辆、收益类保险、房产、金融理财产品、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耿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核实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某审判员 陈治宇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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