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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素君、裴藏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1民初2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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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民初2887号
  • 案件名称

    裴素君、裴藏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辛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裴素君;裴藏军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民初2887号原告:裴素君,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故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双稳,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藏军,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栗藏胜,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妻。原告裴素君与被告裴藏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裴素君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裴素君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裴素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铁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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