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丹、李忠利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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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初1311号案件名称
冯丹、李忠利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子洲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冯丹;李忠利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31民初1311号 原告:李忠利李某某,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告:冯丹冯某,女,199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利李某某与被告冯丹冯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利李某某于2021年9月13日以与被告冯丹冯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利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利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忠利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晓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拓路军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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