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仲国、榆林市南郊农场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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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177号案件名称
吴仲国、榆林市南郊农场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吴仲国;榆林市南郊农场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7177号原告:榆林市南郊农场,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7034GF16。法定代表人:赵鹏飞,该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照伟,陕西智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琦,陕西智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仲国,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310073019。原告榆林市南郊农场与被告吴仲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 原告榆林市南郊农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南郊农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南郊农场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榆林市南郊农场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胡 援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龙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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