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2民初1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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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767号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马某1;马某2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2922民初1767号原告:马某1,女,回族,生于1992年2月3日,农民,小学文化程度,现住甘肃省康乐县。被告:马某2,男,回族,生于1989年5月18日,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康乐县。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就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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