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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2民初1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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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767号
  • 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2922民初1767号原告:马某1,女,回族,生于1992年2月3日,农民,小学文化程度,现住甘肃省康乐县。被告:马某2,男,回族,生于1989年5月18日,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康乐县。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就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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