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厚与宋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5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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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5488号案件名称
李忠厚与宋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忠厚;宋崇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5488号原告:李忠厚,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上海元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崇新,男,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李忠厚诉被告宋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李忠厚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忠厚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忠厚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燕菁书记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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