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史亚娟、史庆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31号之六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431号之六
  • 案件名称

    史亚娟、史庆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史亚娟;史庆辉;刘成龙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43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史亚娟,女,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申请执行人史庆辉,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执行人刘成龙,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执行史亚娟、史庆辉与刘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成龙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刘成龙在农村信用联社的存款信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明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