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香、衡阳市美嘉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8民初2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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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民初2749号案件名称
陈春香、衡阳市美嘉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春香;衡阳市美嘉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8民初2749号原告:陈春香,女,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衡阳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衡阳市美嘉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延安路20号都市春天102-4房。法定代表人:周明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洋洋,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诚,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陈春香诉被告衡阳市美嘉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陈春香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春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陈春香负担。审判员 彭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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