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县新海烟酒副食批发商行、刘彦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1民初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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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1民初1187号案件名称
延长县新海烟酒副食批发商行、刘彦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延长县新海烟酒副食批发商行;刘彦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621民初1187号原告:延长县新海烟酒副食批发商行经营者:兰安心,系该批发商行经营者被告:刘彦军。原告延长县新海烟酒副食批发商行与被告刘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延长县新海烟酒副食批发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长县新海烟酒副食批发商行欠款1641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至2018年,被告刘彦军在原告处购买啤酒16410元至今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现住址不详,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相关文书,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长县新海烟酒副食批发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白智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瑞书 记 员 吴 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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