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桑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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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580号案件名称
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桑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桑某;陶贤士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580号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北路民生淮河新城四期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0917686X。法定代表人:汪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芳,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桑某,女,200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陶贤士,女,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桑某、陶贤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化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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