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煜明、胡兴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1民初29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民初2915号案件名称
黄煜明、胡兴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黄煜明;胡兴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1民初2915号原告:黄煜明,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被告:胡兴喜,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原告黄煜明与被告胡兴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黄煜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煜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煜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黄煜明负担。审 判 员 许卫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旷 敏书 记 员 刘 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申利军与李洪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1741号 下一篇 淮南民生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桑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5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