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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煜明、胡兴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1民初2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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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民初2915号
  • 案件名称

    黄煜明、胡兴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黄煜明;胡兴喜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1民初2915号原告:黄煜明,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被告:胡兴喜,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原告黄煜明与被告胡兴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黄煜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煜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煜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黄煜明负担。审 判 员 许卫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旷 敏书 记 员 刘 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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