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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利军与李洪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1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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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民初1741号
  • 案件名称

    申利军与李洪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申利军;李洪波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1741号原告:申利军,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李洪波,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申利军与被告李洪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申利军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利军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利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00元,由申利军负担。 审判员叶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刘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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