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利军与李洪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17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03民初1741号案件名称
申利军与李洪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申利军;李洪波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3民初1741号原告:申利军,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李洪波,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申利军与被告李洪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申利军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利军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利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00元,由申利军负担。 审判员叶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刘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铁成、焦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3民初13532号 下一篇 黄煜明、胡兴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1民初29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