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铁成、焦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3民初13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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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民初13532号案件名称
刘铁成、焦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铁成;焦小丽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3民初13532号原告:刘铁成,男,汉族,1952年10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焦小丽,女,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铁成与被告焦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铁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铁成负担。审判员 王 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冬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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