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杰、姜士伟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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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380号案件名称
曾庆杰、姜士伟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曾庆杰;姜士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恢380号申请执行人:曾庆杰,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姜士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庆杰与被执行人姜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6378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岳 亮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董家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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