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神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4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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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4281号案件名称
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神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神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4281号原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杨康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青。被告:四川神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王栋。原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神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李媛媛法官助理 田 委书 记 员 田 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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