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军与刘小霞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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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4779号案件名称
周军与刘小霞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周军;刘小霞;郭建文;周保存;思涛;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477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军,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刘小霞,女,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郭建文,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榆阳区上郡南路109号羊毛衫厂向南,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周保存,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思涛,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阳区人,住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军、刘小霞、郭建文、周保存、思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作出的(2021)陕榆阳公证执字第6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生效,2021年7月30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8万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执行费5040元;但被执行人周军、刘小霞、郭建文、周保存、思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军、刘小霞、郭建文、周保存、思涛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及对被执行人周军、刘小霞、郭建文、周保存、思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小霞的银行账户存款1205.76元、16681.72元、4016.06元、思涛的银行账户存款922.51元、4705.31元、3927.94元、3238.25元、周军的银行账户存款1372.90元、郭建文的银行账户存款2619.77元,共计38690.22元,将款项兑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借款当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47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刘庆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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