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张某乙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24民初1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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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民初1937号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平阴县安城镇胜利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24民初1937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美栋,平阴众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某乙,男,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某乙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某乙之女。第三人:平阴县安城镇胜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安城镇兴安小区2-27-101。法定代表人:刘尚印,主任。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第三人平阴县安城镇胜利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甲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洪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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