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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张某乙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24民初1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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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民初1937号
  •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平阴县安城镇胜利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24民初1937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美栋,平阴众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某乙,男,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某乙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某乙之女。第三人:平阴县安城镇胜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安城镇兴安小区2-27-101。法定代表人:刘尚印,主任。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第三人平阴县安城镇胜利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甲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洪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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