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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丁与王容明美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142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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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1420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邵丁与王容明美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邵丁;王容明美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14202号之一申请人:邵丁,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申请人:王容明美,女,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人邵丁诉被申请人王容明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保全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后申、被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容明美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庆刚书记员  章雪芬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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