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丁与王容明美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142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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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14202号之一案件名称
邵丁与王容明美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邵丁;王容明美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14202号之一申请人:邵丁,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申请人:王容明美,女,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人邵丁诉被申请人王容明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保全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后申、被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容明美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庆刚书记员 章雪芬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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