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02执497号申请执行人:王有新,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某。本院在执行王有新与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牡丹江市开发区管委会有尚未结算、提取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林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牡丹江市开发区管委会有尚未结算、提取工程款人民币390000.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关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