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河南天地苑农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03执恢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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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03执恢336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河南天地苑农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河南天地苑农业有限公司;苏颖;苏孝良;朱秀梅;商丘市良源种业有限公司;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03执恢33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盛世华城1号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17460005B。负责人:王建敏,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晨曦、唐淑敏,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天地苑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807897102。法定代表人:朱秀梅,总经理。被执行人:苏颖,女,汉族,1987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苏孝良,男,汉族,1962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朱秀梅,女,汉族,1963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商丘市良源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开发区(105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60223565U。法定代表人:朱秀梅,总经理。被执行人: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与良浩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51398410。法定代表人:韩青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天地苑农业有限公司、苏颖、苏孝良、朱秀梅、商丘市良源种业有限公司、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豫1403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河南天地苑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借款9500000元,利息及罚息1197352.92元(利息、罚息暂时计算至2020年3月12日,2020年3月1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年利率10.7445%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苏颖、苏孝良、朱秀梅、商丘市良源种业有限公司、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2992元,由被告河南天地苑农业有限公司、苏颖、苏孝良、朱秀梅、商丘市良源种业有限公司、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关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1、2021年8月3日、8月26日、9月13日对被执行人河南天地苑农业有限公司、苏颖、苏孝良、朱秀梅、商丘市良源种业有限公司、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产品及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2、本院于2021年9月7日至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苏孝良名下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权利编号C016717)。该房产于(2020)豫1403执1675号首执案件查封,查封日期为2020年9月2日,查封期限为三年(2020年9月2日至2023年9月1日届满),该房产属于多次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若要求续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本院属于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3、2020年8月24日本院至商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苏孝良名下有公积金缴存信息,并与(2020)豫1403执1675号首执案件冻结,冻结日期为2020年9月2日,冻结期限为三年(2020年9月2日至2023年9月1日届满)。三、2021年9月23日已向被执行人河南天地苑农业有限公司、苏颖、苏孝良、朱秀梅、商丘市良源种业有限公司、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令。四、通过法院内网关联案件查询发现以被执行人河南天地苑农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2件(1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苏颖作为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4件(1件执行完毕;2件终结执行;1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苏孝良作为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9件(2件执行完毕;2件终结执行;3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件驳回申请);被执行人朱秀梅作为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5件(2件驳回申请;1件终结执行;2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商丘市良源种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4件(1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件终结执行;2件驳回申请)。五、2021年9月24日通过与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403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河南天地苑农业有限公司、苏颖、苏孝良、朱秀梅、商丘市良源种业有限公司、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天地苑农业有限公司、苏颖、苏孝良、朱秀梅、商丘市良源种业有限公司、商丘诚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青田审判员 何瑞卿审判员 陈金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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