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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兴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恢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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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恢833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兴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兴国;陈英敏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恢83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被执行人:王兴国。被执行人:陈英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204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兴国、陈英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兴国、陈英敏银行存款444863.2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益为两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续封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刘 丽执行员 于学伟执行员 金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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